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关系的哲学思考
 


(叶 万 松)

    在当今中国社会城市化进程中,一谈起文化遗产的保护,其重要性似乎矮了城市建设半截。其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领导者,未经批准擅自在全国、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工程的立项与施工,而当地的文化遗产管理者,竟然不敢理直气壮地去制止、去抗争。究其原因,固然有许多方面,但其中最关键的是,由于没有在理论上解决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关系的问题,因此没有文化遗产保护的话语权。
    昔日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今天我们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城市建设工程我所欲也,文化遗产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城市建设工程而取文化遗产者也。”依据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法律规定,这里的“舍”,决不是取消建设工程项目而是易地建设,即避开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法定的保护范围,另择址建设。
    “欲”者,欲望也,是人们心中希望得到或者达到的想法,也就是愿望或意愿。对文化遗产的享受与尊重,以及随之出现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们的一种意愿,而且是当今社会各国、各民族,以致全人类都为之行动的广大人类群体的共同意愿。
    这,就是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话语!现在让我们认真地予以阐述。

一、两种对立的观点

    在我国,一些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在城市建设中不断地遭到损毁。对于这些损毁文化遗产的行为,我们往往听到的不是引咎自责之声,而是以“城市要发展”为理由的辩解之辞(1)。我们的许多同志,都承认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与城市发展之间存在“空间之争”的矛盾,但认为在这两者之间,尤其是在文化遗产比较集中的历史文化名城,“要文物还是要城市发展,这架天平也许生来无法端平”(2)。为此,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之间究竟是一个什么关系,难道城市发展就必须以文化遗产的损毁为代价吗?
    在学术界有关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关系的论述中,有一种城市发展越快文化遗产消失也越快是客观发展必然的观点,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这种观点认为:“城市发展需要空间,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占有着空间,两者之间的空间之争是难以调和的矛盾。城市的发展是人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当旧城市文化遗产成为城市向前发展的桎梏时,人的强烈需要将会加速文化遗产的消失”;“城市进入高速发展时,也是人的生产、生活条件巨变的时期,城市向前的发展首先是物质文明的发展,人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愿望越强烈,新城市建设的推动力就越大,对文化遗产的冲击就越大。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3)
    不错,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之间的确存在着尖锐的“空间之争”的矛盾,承认这对矛盾不仅在历史上,而且现今在许多国家依然对文化遗产造成极其严重的损毁。诚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年)所指出的,“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趋势,那些远古的、史前的及历史的古迹遗址以及诸多具有艺术、历史或科学价值的现代建筑正日益受到公共和私人工程的威胁”。(4)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不仅在强烈追求物质文明──“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体现社会生产力发展进步的物质成果”(5)──的享受,同时也在强烈追求精神文明──“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体现社会发展进步的精神成果,包括思想、文化、道德、教育、科学、艺术等”(6)──的享受,而这种对精神文明享受的追求,随着物质文明享受的提高而日趋强烈,并且逐渐发展为人类的共同意愿。人在这些精神文明享受的追求中,就包括了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享受。应该认为这是社会高度进步、文明高级发展的表现。就是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于是,在国际上,在共同面对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之间存在尖锐的“空间之争”的矛盾中,出现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产生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政策、法律与法规。这种文化遗产保护组织迅速国际化,相继出现了如“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协会(IC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前身)、“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和“国际智力合作组织联盟(ICOL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前身)等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组织。而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亦迅速地被国际社会认同,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组织形成的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建议、宣言,为各缔约国或成员国所共同遵守。
    由此看来,在当今社会如何认识和处理这对矛盾时,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城市向前的发展首先是物质文明的发展,人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愿望越强烈,新城市建设的推动力就越大,对文化遗产的冲击就越大。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另一种观点则是本文所要表达的,认为在当今社会,人在追求物质文明成果享受的同时,也在追求精神文明成果的享受,人享受精神文明成果的愿望越强烈,在城市建设中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推动力就越大,就能阻止文化遗产的损毁,保护文化遗产将逐渐发展成为全人类为之行动的广大人类群体的共同意愿。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所反映的正是当今城市发展中如何对待文化遗产的两种对立的思想或理论。“城市向前的发展首先是物质文明的发展,人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愿望越强烈,新城市建设的推动力就越大,对文化遗产的冲击就越大。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的观点,强调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空间之争的“必然性和尖锐性”,承认人的愿望对城市建设的推动力和对文化遗产的冲击是“客观发展的必然”。在他们看来,无论是美国上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为建筑公路、民宅而拆掉的历史建筑物多达50%”的历史现象,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首先发生在民宅、交通、公共建筑等方面”的“新城发展与旧城存在的空间之争”,──这当然包括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北京为便捷交通拆毁明清京城的城墙、城门和牌楼──统统都“是抵挡不住的,也是不应抵挡的”“社会发展的步伐”。(7)无需讳言,这种城市发展越快文化遗产消失也越快是客观发展必然的观点,实质上已成为当今城市发展中文化遗产必然损毁的理论支柱。所以,面对着文化遗产损毁的现实,解决这个理论问题,或者说评判观点的是非,已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且还是现实生活的任务。由此,我们完全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哲学思考。

二、主观意愿与客观规律

    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或者说精神与物质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哲学命题。古往今来,人类认识世界的观点纷争,首先就集中在主观(精神)与客观(物质)两者之间谁是第一性的争论上,为此还形成了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大哲学派别。事实证明,在当今如何认识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的关系上,也同样存在着唯心主义观点与唯物主义观点的纷争。
    什么是“愿望”?“愿望”就是“希望将来能达到的某种目的的想法”(8),所以,以哲学的观点分析,愿望就是主观意识。按照“人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愿望越强烈,新城市建设的推动力就越大,对文化遗产的冲击就越大”的观点,造成文化遗产被冲击的直接原因是“精神”,而不是“物质”。也就是说,造成这种冲击是人的主观意识。同样,我们认为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意识和行动,产生于人对人类创造的历史遗留下来的文明成果的尊重与享受的愿望,其直接原因也是“精神”而不是“物质”,它也是人的主观意识指导下的社会行为。不言而喻,在城市发展中对文化遗产形成的冲击,以及出现“空间之争”的对抗,是人的愿望,即主观意识之间的冲突和对抗。
    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的历史是人类自己创造的,人是社会发展史的主体。人在社会历史中的活动是有预期目的的,是通过人的动机、愿望或需求,即人的意愿或意志来实现的。我们在探究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时,必须考虑到人类历史的这个特征。唯物史观还认为,尽管历史是由人创造的,但人类必须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自已的历史,而不可以任意选择各种各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在人类创造历史的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中,相对于政治状况和传统观念,经济状况是决定性的。而人的意愿既纷繁复杂,无规律可循,同时对于历史发展的全部结果来说,只具有从属的意义,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也就是说,在既定的前提和条件下,人的意愿才直接对社会历史的实际进程发生作用。由于社会是无数单个人的复合体,每个人都有基于不同生活条件的意愿,而每个人的意愿实现都要受到其他人的阻碍。这样,对于人类历史,不同个人的意愿的互相冲突、融合,最后形成一如平行四边形的“合力”,从而共同对历史发展进程产生作用。由此,对历史产生重大影响的意愿不是具体的某个人的意愿,而是隐藏其后的广大人类群体──民族、阶级、阶层的意愿。因此,唯物史观要求我们在探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时,决不能仅仅停留在人的意愿上,而是要在承认意愿这种精神动力的基础上追溯它的动因。而研究人的意愿背后的动因,首先是深入探究能够使广大民众、使整个民族、阶级、阶层行动起来的意愿背后的客观物质原因。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科学地找到起决定作用的客观规律,找到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9)
    首先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愿望,还是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享受的愿望,都是人类不断提高与丰富自身生活内容和生活质量的意愿,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怎样去认识在城市发展中产生这两种不同愿望背后的客观物质原因,以及当上述不同意愿发生冲突而必须予以取舍时,究竟哪种意愿是全人类为之行动的广大人类群体的共同意愿等等,都是应该在理论上予以解决的问题。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我们看到,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10)所以要解决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理论分歧问题,只有研究人类城市发展的历史,在城市发展的实践中寻求答案。
    城市最早产生于古代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它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化四个发展时期。18世纪中叶开始的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大规模的近代工商业在城市中迅速发展,城市规模、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以大工业为中心的近代城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城市发展又进入了新的时期,有学者称之为现代化城市或信息化城市时期。(11)
    城市化又称“都市化”或“城镇化”,是“由于城市工业、商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使城市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增长而引起的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集中化过程。”(12)1975年,美国经济地理学家诺瑟姆(Ray.M.Northman)提出了被称为“诺瑟姆曲线”的城市化发展理论,认为随着经济发展,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可以依次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初期阶段为城市化起步阶段。国民经济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但农业乃占主导地位;城市开始扩张,城市人口从占总人口的10%发展到30%左右。这个阶段城市发展比较缓慢,一般约为50~100年以上。英国、美国这一阶段都在100年左右,中国则用了50年(1949―1999年)。中期阶段为城市化加速阶段。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城市加速发展,人口和经济活动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地域拓展以致出现城市密集地区和大城市连绵区,城市人口迅速由30%发展到60~70%左右。这个阶段英国、美国为30~40年,日本只用了短短10年。后期阶段则是城市化水平达60%~70%以后的城市化成熟阶段,城市人口比重的增长速度趋于缓慢甚至停滞,第三产业比重开始超过第二产业,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社会普遍富裕,工作时间逐渐减少,而教育、休闲、娱乐、旅游时间逐渐增加,旅游业成为重要产业。诺瑟姆的城市发展三个阶段的理论,被证明对各国城市化进程,具有普遍意义。(13)
    河南科技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组认真总结了国际城市发展进程中文化遗产损毁与保护的历史,在其研究论文《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中提出,与城市发展的三个阶段相一致,文化遗产损毁实际上也存在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城市化初期阶段,是文化遗产初步损毁阶段;第二阶段发生在城市化加速阶段,是文化遗产严重损毁阶段;第三阶段发生在城市化后期阶段,是文化遗产损毁停止阶段。
    一些学者提出的所谓“城市的发展是人的需要,当旧城市文化遗产成为城市向前发展的桎梏时,人的强烈需要将会加速文化遗产的消失”的现象,主要是在城市进入高速发展时,即城市化加速阶段出现的。这个阶段也正是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组论文《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所称的文化遗产“严重损毁阶段”。造成文化遗产严重损毁的原因,该论文认为主要是当时人类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没有认识到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无法替代的重要地位,致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严重的滞后:“国民经济急剧发展,城市化进入加速阶段,这是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矛盾最尖锐的时期,也是文物古迹最容易遭受全面性严重损毁的最危险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开始起飞,城市开始急剧扩张,全体国民和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均将经济发展和迅速致富作为首要目标,文化遗产保护在许多国家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被看成负担和累赘;文化遗产保护在经费投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各个方面都相当困窘,远远滞后于城市的大发展对文化遗产所造成的严重、全面的破坏与毁灭,因此难以应付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空前严重的危机,结果导致文化遗产遭受历史性的大劫难。”
    《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一文中还指出,在文化遗产的“损坏停止阶段”,“全民文化素质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普遍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来源增多并大幅度提高,城市发展也趋于平缓,在大量文化遗产已经在城市发展的第一、第二阶段惨遭毁灭后,幸存的文化遗产终于得到人们的珍视,损毁文化遗产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人们开始真正深刻认识到城市发展的内涵不仅仅是经济发展,认识到文化发展与经济建设是城市发展的两翼,缺一不可,认识到文化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文化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对城市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城市不仅仅是经济中心更是文化中心,文化是立国之根本,代表城市文化个性和历史文脉的文物和古代遗迹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城市发展的精神源泉和城市居民的感情维系。在此基础上,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的矛盾逐步减缓和解决,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各级政府领导人和全民的共识。欧美等发达国家目前均已进入这一阶段,现存文物古迹基本得到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进入良性循环。”(14)
    总结国际上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损毁与保护的历史,我们可以明确如下结论:
    一、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城市化作为社会发展的步伐,是抵挡不住的,也是不应抵挡的。
    开始于18世纪中叶的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完成了手工业生产到机器生产、资本主义手工业工场到资本主义工厂的过渡,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了工业资产阶级与工业无产阶级,极大地刺激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进步。资本主义私有制工厂的大规模机械化的生产方式,促使人口和经济活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由农村向城镇聚集,社会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不仅如此,20世纪出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工厂大规模机械化的生产方式,也同样促使社会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所以,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城市化作为社会发展的步伐,这是抵挡不住的,也是不应抵挡的。
    唯物史观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15)城市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自然是城市发展、城市建设的决定力量。城市化的历史恰恰证明了,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其工厂化的大规模机械化的生产方式,不啻是城市化出现与发展的决定力量,也是城市化进程中隐藏在人的各种不同意愿背后的客观物质动因。由此看来,那种认为“城市的发展是人的需要,当文化遗产成为城市向前发展的桎梏时,人的强烈需要将会加速文化遗产的消失”,仅仅只是看到人对城市发展的欲望或要求的作用,而完全忽视了隐藏在欲望或要求,即人的意愿背后的客观物质动因的决定作用。
    二、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之间的“空间之争”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次生矛盾,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或存或毁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之间存在“空间之争”的矛盾,尽管这对矛盾有时──尤其是在城市化加速阶段,是非常尖锐的,激烈的,往往导致了文化遗产的严重损毁,但它仅仅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发生的次生矛盾。这种争夺城市空间的矛盾,既不属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也不属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它实质上只是在城市具体选址上没有避开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而产生的矛盾。如果说“城市化”的出现与发展是不依人的社会意识为转移的社会客观存在的话,那么,如何设计、规划与建设城市,如何具体解决在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包括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的“空间之争”,则完全是在“城市化”这个社会存在决定下的社会意识和行为,这个社会意识和行为也就是实现人的主观愿望的过程,它属于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对于客观世界的反作用。
    城市的选址,除了诸多客观原因,它还是一个在人的思想──“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16)──指导下的具体行为。城市一般都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认真分析城市的形成与发展,一个城市地点的选择是由它的政治、经济、地理、历史诸多因素构成的。由于旧有的城市具备人类城市生活、生产所需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职能,所以,人们往往是在旧城市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新城市。但从人的行为角度分析,新城市的选址可以是多种方案的,一般来讲,在具体操作时往往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对几个地点进行比较,衡量利弊,以确定城区建设的最佳地址。这样,新城市的选址就有两种可能,或是在旧城市的基础上发展,或是在旧城市附近另辟新址。倘若在旧城市的附近选址,例如离开旧城市几公里、十几公里或者几十公里之外来建设、发展新城市,既避开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同时又依然还在旧城市的政治、经济、地理和历史的诸多因素的范围内。这种选址的结果是既不妨碍该城市的城市化进程,又保存了新城市与旧城市,现代文明与古代文明之间传承与发展的史迹,完全可以避免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的“空间之争”。由此可见,城市的高速度发展与文化遗产的高速度消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或者说,城市发展越快,并不一定会导致文化遗产消失也越快的必然结果。
    如果说语言是人类用来表达意思,交流思想的工具,那么所谓“城市向前的发展首先是物质文明的发展,人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愿望越强烈,新城市建设的推动力就越大,对文化遗产的冲击就越大。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表达了如下二层意思。其一是“城市向前的发展首先是物质文明的发展”,“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它所讲的只是物质文明发展在城市发展中的最先发展或最早发展的必然地位,不涉及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其二就是“人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愿望越强烈,新城市建设的推动力就越大,对文化遗产的冲击就越大,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这层意思就值得我们认真去研究推敲了。所谓“人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愿望越强烈,新城市建设的推动力就越大,对文化遗产的冲击就越大”,在这里副词“越”字叠用,“表示程度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17),它们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所谓“客观发展的必然”,在这里,“客观”是形容词的附类属性词,指的是“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18)“必然”是名词,在“哲学上指的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规律。”(19)如此语言结构,准确无误地表达了这样的思维逻辑:主观“愿望”的“推动”和“冲击”作用,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规律。这种把人的“愿望”(意愿)及其作用称为“客观发展的必然”,并认定是“抵挡不住的,也是不应抵挡的”“社会发展的步伐”的观点,岂不正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人们的思想动机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的唯心史观(20)在文化遗产保护认识上的反映吗?!其之所以在认识上会误入唯心史观的歧途,正如当年恩格斯批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的那样,“不彻底的地方并不在于承认精神的动力,而在于不从这些动力进一步追溯到它的动因。”(21)其结果是将人的意愿的明显作用夸大成为最终的决定因素。

(1)石破:《孙善武现象:为何人民怀念贪官》,《南风窗》2008年22期。

(2)陈彦炜:《洛阳之痛》,《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第11期。

(3)苏东海:《城市的高速度发展与文化遗产的高速度消失》,《中国文物报》2007年6月22日5版《遗产周刊》。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公共和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等编:《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

(5)《现代汉语词典》“物质文明”条,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1449页。

(6)《现代汉语词典》“精神文明”条,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722页。

(7)苏东海:《城市的高速度发展与文化遗产的高速度消失》,《中国文物报》2007年6月22日5版《遗产周刊》。

(8)《现代汉语词典》“愿望”条,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1681页。

(9)a,恩格斯:《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6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245页;
b,恩格斯:《致约·布洛赫的信》(1890年9月21-22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479页;
c,中外名人研究中心编(马勇、顾伯平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导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209、227页。

(10)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7页。

(11)《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城市”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

(12)《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城市化”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

(13)a,周一星:《城市地理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8页;
b,建设部课题组1997《中外城市与城市化对比分析研究》(研究报告,打印本)第16页;
c,河南科技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组:《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4)河南科技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组:《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40页。

(15)《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生产方式”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

(16)《现代汉语词典》“思想”条,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1290页。

(17)《现代汉语词典》“越”条,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1684页。

(18)《现代汉语词典》“客观”条,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775页。

(19)《现代汉语词典》“必然”条,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73页。

(20)《现代汉语词典》“历史唯心主义”条,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838页。

(21)恩格斯:《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6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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