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城市发展现代元素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关系
 

(周复多)

 

    城市的产生与发展,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科技条件下人们有意识的创建行为,是不断进步的人类文明的产物。因此,城市是物质的,也是文化的,而归根结底是文化的。没有文化内涵与文明形象的城市只不过是杂乱无章的建筑材料的堆场,没有文化活动空间与健康的文化生活内容的城市只不过是仅仅为人们提供物质消费的场所。显然,这样的城市是不受人们喜爱的、更无吸引力的、难以持续兴旺发达的颓败城市。
    当代城市,无论其历史长短、规模大小、区位不同、性质有异,它们所积累的物质财富和文化财富是支持它们继续充当所在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基础。世界各国无论是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国际交往与竞争,其主力是城市。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中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近期目标、建设现代化的世界先进强国的远期目标,城市始终是主要的承担者。但是,尽管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由于缺乏经验,又急于城市化、现代化、富裕化、国际化,地方政府和城市党政主要负责人未能正确理解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他们为显示自己的政绩而急功近利、热衷于快、大、洋的攀比,把加快城市化速度、扩大城市规模作为主要抓点,并盲目仿效西方国家的城市化方式与城市风貌,导致城市规划与建设的诸多偏向:重物质、轻文化,重形象、轻内涵,重模仿、轻传承、重速度、轻质量,重经济、轻环境、重城市、轻农村……,这些偏向已造成某些城市的开发严重失控与畸形,大城市病(交通堵塞、环境污染、吞噬耕地、浪费资源、富人区穷人区的分异日益明显、城市景观“水泥丛林”化、城市文化品质总体水平和人均文化资源不仅没有显著提高、反而下降……。脱离国情和科学发展观指导、缺乏以人为本的文化精神的支撑、非理智的决策造成的房地产泡沫背后隐藏着更危险的虚高城市化和城市恶性扩张的更大泡沫。
    让偏离正确方向的城市化和城市膨胀回到科学发展的正道,须作多方面努力。主要是端正认识,从理论上正本清源,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方针政策。
    城市化和城市发展是一个有规律可循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城镇人口增加、人口城镇化率的提高,也包括人口素质的提升;不仅是城镇规模的扩大,也包括城市文化品质的提高;不仅城市现代化、也带动乡村现代化,让城乡全体人民共享城市文明。如果只是为了夸耀快速城市化和城市迅速长大长高(城市高层建筑猛增)的政绩,通过不合理的行政区划调整(县改市、市改区、乡镇改街道)和户籍买卖(花钱买城镇户口、购房入户等)来提高人口城镇化率,以城市人口规模、辖区面积攀比城市位次,以城市摩天大楼,城市建筑平均高度及其增高速度显示城市现代化,那是可笑的统计数字游戏,是对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最基本的文化价值取向的严重背离。
    城市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而城市文化财富的积淀是延续不断的历史过程。城市历史文化是城市现代文化(城市现代元素的基本元素)的基础。两者文脉相通的最基本点是城市是为人而建的,应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城市交通有了现代元素——先进的、快速交通设施而让市民职(工作地)住(居住地)远离、增加城市运营成本和市民个人交通费用,城市交通不能以车为本、不断压缩人步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道、道路绿地的空间,不断让机动车成为污染城市空气、损害市民健康的第一污染源;我们不能有了建筑的现代元素而让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剥夺原住民的日照与自然通风;我们不能以城市的某种现代化需求(如城市形象)而任意大搞旧城改造,拆除具有传统风貌特色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让大量原市区居民迁往郊区,造成城市空心化;我们不能因为有了住宅建筑的现代元素(先进的室内设施等)而让无钱购房、习惯于有和睦邻里关系、可以在户外自由活动的原住民搬进象鸟笼的高层住宅,把活生生的人变为笼中鸟。更不能让习惯于具有本地特色住宅的居民住进拥有更多现代元素、按欧美建筑风格设计的“美国城”、“罗马城”、“威尼斯水城”、“苏黎士小镇”……这些洋房、洋地名的泛滥正在使我们的城市形象与风貌不伦不类、弱化甚至破坏我们城市的传统文化。我们不能为了增加城市的吸引力,任意打造特色街——仿古街、咖啡街、西餐街、服装街、电子街、欧美奢侈品街和假冒伪劣的“历史碎片”。不能为了打造国际水平的大学而去破坏座落在市区的、城市有机体最富有教育、科技、文化活力的文教区和知名大专院校,不能在郊区、郊县破坏湿地生态、侵占大量耕地、耗费巨资去打造远离市区、不可能有传统密切的师生关系的多座大学城(高教园区)。对于这种破坏由国家投资、历经五、六十年辛辛苦苦建设起来的文教区,把文教区用地置换成商住用地(该市商住建筑空置率很高、严重浪费),又在原文教区立墙铭刻曾在文教区的大专院校名称、以示捡起了文教区这一“历史碎片”,真是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怪事。还有人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去破坏真实的湿地生态环境(减少湿地水域面积、大量移植外来植物破坏原湿地植物群落、旅游船只、酒店、污水、污染使湿地鱼虾绝迹)和悠久的湿地农耕文化,在湿地内大兴土木建造水下宾馆,水下西餐厅、总统套房、国际会议中心、国际酒店集群、现代实验建筑集群(假名“建筑文化村“)、许多座为富人提供吃喝玩乐的会所,把原来活生生的湿地生态环境搬到新建的湿地博物馆,把本来非常有特色的当地民俗风情搬进仿民居的民俗馆,以示决策者、规划设计者对湿地自然遗产与人文遗产的尊重。此类一边破坏、一边佯装尊重与传承历史文化的怪事也发生在杭州西湖国家风景名胜区:有人以宣传西湖文化为名,利用现代技术,编了一组在西湖水上舞台演出的节目(“印象西湖”),损害了西湖的生态环境,利用国家风景名胜区公共资源谋私吸金;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诸多核心景区设立数十个供富人奢侈消费的会所,禁止大众入内,还有市区政府和一些大企业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兴建多处违法建筑。这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言而喻。
    学会正确对待城市发展现代元素同历史文化传承的关系,很有必要学习国内外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科学理论与成功经验。1933年的《城市计划大纲》[1],1962年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2]。1964年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3],1977年的《城市规划设计原理的总结——马丘比丘宪章》[4],2005年的《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5],《北京宣言》[6],2006年的《绍兴宣言》[7]等文献,对历史文化保护的重大意义、保护的范围与对象、保护的原则、方法与措施作了非常精辟的论述。
    加强法治观念,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城乡规划,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是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有力保证。至今,我国关于城乡规划,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和配套的法规、条例、规范已陆续颁发施行。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9],《风景区名胜区条例》[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1]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十七条规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第三十二条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十四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贯彻执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的最大障碍是一些城市滥用权力的少数领导,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认识不足,错误的政绩观,为了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而为所欲为,给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破坏与损失。因此,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人人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主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并建立真正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注释:

    [1]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城市计划大纲》(简称《雅典宪章》),1933年8月,雅典。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二届会议:《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年12月,巴黎。
    [3]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5月25-30日,威尼斯。
    [4]国际建协(U,L,A):《城市规划设计原理的总结—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12月,秘鲁马丘比丘。
    [5]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2005年10月21日,西安。
    [6]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北京宣言》,2005年3月7日,北京。
    [7]第二届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绍兴宣言》,2006年5月31日—6月2日,绍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
    [10]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公布,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1]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者]周复多,浙江大学建工学院区域与城市规划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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